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创新人才的基本场所;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进行技术开发的前沿阵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1992年6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为社会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加强实验设备的合理配置,使之进一步规范化。
第五条 实验室要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条件的实验室力求实验课程的单独设课,使实验教学更加科学化,同时,大力提倡对同学实行实验预约开放制度,自由择题,选作实验。
第六条 实验室要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活动。努力提高实验技术,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与自制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做到帐、物相符。
第八条 实验室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还要建立健全结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更规范化、制度化。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学科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三类。基础(学科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是指以基础(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实验室设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经学校正式批准: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条件,以及能满足实验教学所需的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
(三)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四)履行正式的审批手续,教学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由院(部)提出申请,由资保处负责组织专家审核论证;科研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由科研处负责审核论证;然后报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议;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条 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之中, 要考虑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其中,房舍、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调整及职务聘任、级别晋升、业务培训等要纳入学校人事、师资计划。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从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同社会、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创造条件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第四章 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学院(部)由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学校现有的实验室必须实行中心化管理,校级实验中心实行校一级管理;院(部)级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
第十五条 资保处是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资保处实验室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编制仪器设备购置、维修和校验的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做好固定资产的帐物、调拨、报废、报失(损)等管理工作;
(五)配合教务处做好实验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六)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定编、设岗、培训、考核等工作;协助安全办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对学校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实验室体制、实验教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手段对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工作人员、设备资产、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验室要确定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在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计划申购、领用分发、使用保管、统计报表、帐物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经费管理。对日常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等费用实行年报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做好实验技术、方法、科技成果、生产工艺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适时召开实验工作会议。研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与执行计划,总结、交流、推广实验室的工作经验。学校对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实验教学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人、财、物是学校的重要资源,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
第六章 队伍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实验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在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和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热爱实验室工作;具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中心化实验室主任职务应具有副教授职称(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或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化的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各专门化实验室主任由学院(部)聘任,报资保处备案。实验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实验室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讨论,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论证、实施与验收等工作;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
(三)了解各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参与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与讨论;
(四)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本室具体情况指定实施细则;
(五)制定本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负责对本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六)负责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相关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和时间的多少,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他们参加实验室建设的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要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学术和教学研究,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第三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审、聘任和任命,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大事,各学院(部)分管领导、责任人、安全员要经常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三十四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三十五条 要根据劳动局、公安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起重设备、高压容器等特种设备和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环境监督,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停止使用,限期改造,落实管理,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技术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