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的领导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创新实践、科研、科技开发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我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学校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决策进行审议、监督。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是校长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进行决策的咨询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校长及主管校长、相关部门及学校负责人、长期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家、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等组成。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若干名。日常工作由资产管理保障处承担。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成员由校长聘任,委员会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增补和调整。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下辖实验室工作组,主要成员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及相关学院的中心实验室主任或长期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同志组成(名单另发),该实验室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协调,组织对实验室建设有关情况的检查,以促进实验室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并开展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建议与探索。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事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

第九条  开展实验室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对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设置等方案,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讨论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的实验教学改革方案,审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审议、评定实验室建设项目及其经费分配方案,提出建议意见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审议学校实验室的布局和调整进行论证,审议新建、合并、撤销实验室的报告,论证审议全校教学科研试验用房的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参与学校实验室评估工作,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和促进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开出和优化,督导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审议全校实验室的评比、评估、规章制度和运行状况。

第十四条  审议、评定校级重点实验室和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确定推荐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名单。

第十五条  审定各类实验室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办法,评议各类于实验室相关的奖项。

第十六条  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和购置计划论证情况进行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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