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另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类。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明确产权,优化配置,提高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筹配置,分级管理”的体制。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校内各占用,使用单位和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及保障处管理固定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规定、制度,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建帐,编号,实现学校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及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的调拨等报批手续、产权界定、固定资产转让、报损、报废;

(五)负责学校各类设备、家具、材料等物资的采购,维修,基建交付使用的房产验收等日常工作;

(六)参与学校对校内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七)负责组织协调或解决学校有关产权纠纷。

    第六条  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对全校土地、植物、房屋及建筑物、生活服务设施及水、电、煤气的基础设施等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部、中心、研究所等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所使用的教学、科研设备,教学及实验用房,实验、教学家具进行管理。

    第八条  行政设备、办公设施归口各使用部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图书及教学资料由图书馆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十条  对外租赁的学校房产由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确定专人管理本部门所管辖的固定资产,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第三章  固定资产使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和各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健全领、用和保管制度,将资产的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及保障处组织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至少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资产清晰、帐帐相符、帐册相符。盘盈、盘亏的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汇总,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离岗前组织人员到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校内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调离学校的,必须到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办理调离的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为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有权建议学校对其缓拨和停拨有关经费。

第四章  非经营性及转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和开展活动所占用、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

    第十八条  校属各部门如需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和校办产业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后由校办产业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

第二十条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其收入属学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提出处置报告,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一)学校有权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对校内各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对积压、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采取出售等形式,以盘活资金,发挥效益;

(二)经科学鉴定或根据有关规定,对己达到报废年限或丧失使用功能的固定资产,实行报废处置;

(三)对发生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盘盈盘亏等,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后,可按有关规定,经财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作损溢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所属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交有关报告、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学校固定资产转让,拍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或校办产业管理处聘请,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所属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的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收入一律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或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办理,由财务处负责核销,校属其他部门无权处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按规定定期作出报告,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并对固定资产变动、使用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应就本部门所辖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提出报告及表册。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完成学校事业计划,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责任和义务,都应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必须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创造固定资产和重大提升固定资产使用价值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校内各单位、部门、团体、个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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