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物资设备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物资设备经费的规范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设备经费科学、规范、有序地使用,特制定本规定。凡本规定所涉及的经费审批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适用范围:

    凡学校为建设或更新某项课目而拟定的专项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经费款项属此范围。

(二)审批程序:

    各部门因发展需要而更新改造的项目涉及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应在每年的十一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申请计划,阐明申请项目的名称、功效及经费分配等主要内容,报校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汇总后,提出建议报校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核,最后报请校长核准。各部门应根据核准的专项经费额度,提出具体的专项实施方案,提交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报请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组织验收:

    由学校专项拨款建设的项目结束后,应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组织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及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凡专项款超过20万元的专款完成后,还将由分管校领导参加的专项验收组验收。

第三条  关于采购的规定:

(一)大型设备:

    凡10万元及其以上的大型设备及同一项目成批设备的采购,在办理好审购手续后,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一般应会同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使用部门进行招标,一般应在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货商中进行选择。

(二)一般设备:

    凡购置一般设备,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设备(采购定货)审批单》一式两份。若单价(或成批设备总价)超过万元以上的还需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申报表》一份,并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三)低值物品:

    凡购置800元以下(行政设备为200元以下)的设备等低值物品,在填妥申购单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交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采购科采购。采购科应本着“货比三家,择优采购”的原则进行采购。

    凡自购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则应在发票后面注明购货者的姓名和教研室或科室负责人签名,然后到校采购部门进行核销。

第四条  本规定由校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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