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大型设备的教学科研作用,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003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适用的管理范围是:

(一)单价超过10万元(1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

(二)单件单价不足10万元,但在购置专用配套的设备及附件后设备价格达到10万元(10万元)的精密仪器及设备。

(三)经院、部、处及校部二级认定的其它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整套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应由各需求部门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及学科发展规划,在下一年度计划中提出申请。此计划被批准后,使用部门正式向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购。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在正式办理配置手续前出召开设备购置论证会的书面报告,其报告中应包含:

(一)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和可预计的工作量。

(二)各类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配置。

(三)设备安装的条件及环境要求。

   (四)主机,零配件、附件和运行经费的来源。

   (五)设备的选型及供货单位的情况由使用部门提供。

    设备购置报告必须经院、所、部或相当的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后,由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审核,在取得校主管领导初审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召开有校内外专家及教务、财务、科研、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论证会,在取得论证会的基本同意后,报呈主管校领导批覆,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办理购置手续。

    第五条  购置手续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但使用部门应成立设备安装、验收小组,二部门共同协作,落实各项重大设备到校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在设备到校后,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校长办公室(档案室)及使用部门验收小组一起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验收。对进口设备发现有质量问题要及时组织索赔,对国产设备如条件允许应尽可能调换产品并立即停止支付余款手续。

    在设备按装调试结束后,应进一步组织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小结,写出验收报告,与相关资料一并交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  使用制度。

(一)在设备调试结束后正式投入使用的同时,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设备的特点,制定出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设备的技术性能、适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同时还必须制定出卫生、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设备损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定台、定岗、定员的原则。

定台:系指某台特定的仪器设备。

    定岗:系指某台仪器设备确定的岗位责职和维护保养工作的要求。

    定员:系指根据岗位的责职和要求配置的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

    第八条  日常管理:

   (一)在日常的使用中必须做好精密贵重仪器的使用记录,每次定期保养及维修后均应做好较为详细的工作记录。

   (二)为保证设备的投资效益,一般的大型设备应保证达到教委规定的年使用为400小时的指标要求。学校鼓励全天候对全校教职工开放,但非本专业技术人员上机操作必须事先经过培训,并支付一定的使用成本费。如是本校教职工上机操作,则应根据设备的最低运行成本经费收取。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使用单位发现某设备工作不正常,首先应由本校同行专家进行会诊,如发现确应请专业修理公司派员上门修理,则应写出报告交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按程序获批准后方可对外联系。修理中的接待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修理完的设备应符合技术说明指标,并经本部门的专家认可后,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才可支付余款。

    第十条  大型设备因使用时间长、型号老化或性能下降、维护运行费高或无法修复以坚持原来的使用价值的大型设备,应由设备所属的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降级使用的原因和技术指标,经本院专家论证后,由校资产管理及保障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大型设备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对该设备历年来的使用、管理情况作出总结、复审技术档案,经校内有关专家论证后,报呈校领导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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