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同沪工程〔2002 〕12号文中所列范围。
二、目的:
1. 确保学校经费投资的准确性、合理性。
2. 确保学校所购设备有一定的先进性、合理性、实用性。
3. 确认对所购置设备使用环境和配套条件的许可。
三、参加者:
1. 凡满30万元的重大设备项目的论证会需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出席。
2. 一般情况下聘请两位以上校内外同行专家,设备申购购置部门应提出同行专家名单报资产管理及保障处,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根据所购设备确定校内外的两个同行专家。作为被聘专家应该是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清晰,对所购设备在本专业教学科研中所能起到的作用相当熟悉,同时最好对本专业大型设备行业也有所了解。
3. 校、部的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等相关处室应派出有关干部及技术人员出席。
4. 设备申购部门的相关领导和技术骨干以及具体设备的使用保管人员。
四、准备:
1. 设备申购部门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应先行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项目)或可行性论证书(见附件)。
2. 该论证书及设备购置报告必须经院、所、部或机关的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并由校行政领导签署完后递交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审核。并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分发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等部门进行审阅。
五、论证会:
论证会一般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处长主持。
专家论证费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解决。
会议结论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整理报呈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