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使物资设备(指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所用的专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工具等。下同)更好地发挥效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资产物资设备的损坏和丢失,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应予区别对待。在具体处理时,按照损坏和丢失的不同情节及损失价值的大小,责令责任人赔偿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条  反因下列原因造成技术物资的损坏、丢失者,均应赔偿。

(一)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操作的人员;

(二)未经批准,擅自移动、动用、拆卸、改装设备的人员;

(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的人员;

(四)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丢缺的人员。

第四条  属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技术物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鉴定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免于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经批准试用新的仪器设备或开发新的功能,试行新的实验操作及摸索检修方法等,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三)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免。

(一)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由于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二)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六条  对一贯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第七条  因责任事引起水、火灾害造成重大损失者,须报专案处理。

第八条  物资设备损坏、丢失的价值按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的,按零配件价值计算;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计算;

(三)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除计算修理费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计损失价值;

(四)对于损坏、丢失零部件后无法修复而造成设备丧失部分功能甚至整机报废,按该机折旧后减除残值确定损失价值。

第九条  教学资产物资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单价在800元以的仪器设备,根据新旧程度和使用时间长短,可修复的按损失价值的1020%计赔;不可修复的按损失价值的50100%计赔。

(二)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按原值减去年折旧率为10%的余额计赔;

(三)照相器材、收录音机、录放像机、电吹风、电扇、钟表等可作私用的物资,丢失的按损失价值的原值减去年折旧率为5%的余额赔偿。

(四)学生在学习期间和实验过程中损坏和丢失技术物资按下列计赔标准执行。

1、责任事故损坏仪器记录,可修复的按修理费的3050%计赔;不可修复的按损失价值的50100%计赔。

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纪律造成损坏的,按修理费的60100%计赔。

3、损坏或丢失低值易耗品和工具的,按损失价值的50%计赔:但丢失照相器材、收录音机、录放像机、电吹风、钟表、劳防用品等可作私用的物资按原值的100%赔偿。

4、学生赔偿一次高于100元的,损坏、丢失者须作书面检查,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设备处审批,可酌情减免,但最低不得少于50元。

第十条  损坏、丢失技术物资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按各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具体分担办法由赔偿者自己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的,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由管理人员,指导人员或实验室主任赔偿。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入)必须及时向资产管理及保障处作书面报告,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会同有关院()、部、处领导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教学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后,由责任人填写损坏、丢失赔偿单,实验室主任或有关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部、处领导同意,报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赔偿费交款办法可根据赔偿人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可交付现金,也可在工资或助学金中扣款,但使用科研经费作赔偿经费必须经科研处有关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教学业务费不可以作赔偿经费。如拖欠不还的,可由设备管理部门通知财务处扣款。欠款未清者,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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