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管理,确保学校资产完整,充分发挥物资设备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调离原岗位进行校内流动的教职员工,个人保管的物资设备,须办理移交手续。凡个人因工作关系所使用的个人工具卡上所列的工具设备等原则上应留在原单位,如新部门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基本相同,则可带往新工作部门,经二级管理机构物资管理人员审核签章,在校设备处的帐务部门办妥转帐手续后方能办理离岗手续。
第三条 学生离校,应将借用的劳防用品及个人保管的教学用品交回设备主管部门借用库销帐,设备主管部门在离校手续单上审核盖章。
第四条 教职工退休须将借用的劳防用品及办公用品交设备主管部门,个人保管的物资设备及时办妥移交手续。如因工作需要仍继续留校工作的在办理续用手续后继续保留使用。
第五条 教职员工调离学校须将借用的办公用品及劳防用品交设备仓库销帐,个人保管的物资设备及时办妥移交手续,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物资设备作用,出国人员(时间在半年以上,包括因私出国人员)在出国之前应暂时将个人保管的物资设备移交给有关人员或物资管理人员,以便物尽其用(回国后可根据需要领用)。移交后经二级管理机构的物资管理人员签章,由设备主管部门盖章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由校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