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销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会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为推动实验室的建设,在设置、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改善实验教学手段,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培养合格人才服务。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室(本办法主要是指中心化的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首先由院(系)向资保处提交申请报告,经资保处核实情况,符合条件的,报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正式批准后实施,并由资保处上报市教委备案。院(系)提出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实验室名称、建设目标、任务、人员配备与结构、设备数量、房屋建地、能源动力配置、经费情况、教学任务、管理方式等。

第三条  作为一个独立的实验室,必须具有完备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教学管理文件。

第四条  实验分组数原则上应为:基础课一人一组,技术基础课二人一组。专业课实验室的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的配置数,不低于5套(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例外)。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专职人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要比实验室专职人员多2倍。

第六条 学生实验用房:实验课上每个学生实际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平方米;配备规范的实验台、凳;灯光、水电配套均要符合实验室的要求,安全卫生要符合规定。

第七条  作为一个独立的实验室,如不能满足第二、三、四、五条所规定的内容,则应根据中心化的要求,由各院(系)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报设备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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